全屋定制软件-三维家
消极守法使民众畏法如虎,只有积极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
(20)参见前注(11),[美]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书,前言。⑥ 法律教义学在今天首先意味着一种研究法律的方式,因而也称法律的分析研究(analytical study of law)或法律的教义研究(doctrinal study of law),因方法而同时是法学的一门分支。
(27)以经济学家为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存在严重的不足参见周林彬: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为例,《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25~33页。前一区分立足于人类活动的三个类型,理论是对世界事物结构的精神观察,是人独对真理,数学、物理、形而上学属此。法学具有创造的功能,但它生产的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无论是一阶法(立法)还是二阶法(通过司法续造的法),在法这个产品上应打上Made in Jurisprudence的标签,而红学家创作不出《红楼梦》,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的原因经济学界无人能说清,更遑论经济学创造经济奇迹。(三)右上区:强实践——非教义立场 非教义研究在历史上有多种样态,如法哲学、法社会学,而在今天首先是社会—法律研究(socio-legal research),它是非教义研究的主要成分,也是近三十年来与教义学相对抗的主力。在这方面它承接了传统的法哲学关于法律的正当性主题,但方法迥然不同,它们不是去做理性等的超验独断,而是注重在政治、社会、文化、性别等层面的实证判明。
6.每个学术部落都有自己独有的信念,如部落成员的各种传统、信仰、道德标准、行为准则。什么是法,从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上看,大体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预设的规范为根据,可称为规范的法律。③有侵害行为(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
体系化的教义研究并不解决实际问题,立法者和法官混乱的工作产品需要得到整理、分析、合成、重述、批判。④See Anthony Biglan,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bject matters in different academic areas,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1973,Vo1.57,No.3,p.195~203; H.W.Arthurs,Law and Learning:Report to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Council of Canada by the Consultative Group on Research and Education in Law,Information Division,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Ottawa,1983,p.67. ⑤参见Dogma,Doctrine,and Theology:What Are They?载http://jimmyakin.com/dogma-doctrine-and-theology-what-are-they,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30日。总之,三大类型过于僵化,对学科内涵的挖掘不够。[德]冯·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上),李君韬译,《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第152~159页。
这条思路的根本困难在于,无法将理念的世界与具体事物的世界联系起来,无法获得符合其理论预期的操作成效。法律方法论解决的就是法律问题。
由此矩阵宏观法学的学科地位,它不属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任何一种,正是一个襟三江而带五湖的独立学科。(22)同上,Brian H.Bix文,第982页。后一区分立足于科学,目标是获取对关于对象的规律性、可重复性的认识即理论,实践是理论的产品。而法哲学是用超实证的先在的正义观,回答什么是正当的法这个价值问题,同样致力于回答这个问题的属于社会—法律研究的一系列法律研究:批判法律研究、女性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因视角差异而形成不同的理论。
并认为这些教义在20世纪为法学学术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元素。喜欢竞争、敢冒风险、有野心、抱负。如果按近代以来的习惯对法学作理论与实践之分,那么,整个法学都属理论,外部的执法司法活动是法学的实践。以批判为导向的科学(解放的认知旨趣),法学也不尽属于哪一种科学,而是包含三种认知旨趣,即以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法律方法论,批判法学分别为代表,且许多其他学派无法栖身于这三种类型之中。
4.每个学科群体有一套自己常用的专门术语或句式、句法,外行很难仿效,法学更是如此,法人、善意取得、两造、具结等非日常用语不经解释难以理解。进入 郑永流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学学科矩阵 教义立场 非教义立场 实践之知 。
其次,它注重法律的安定性,对现行法律缺少道德的批判,立场保守。而在应用研究中,侧重于知识获取和用于造福社会,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学中的技术、程序、规范、行为等形而下的现实问题,告知法律实践者关于法律的内容和评论新草案及法院的判决。
在西方,讨论的发展脉络是:19世纪聚焦于对静态法律的理解,以科学为楷模,认为法律同样是一种可分析的外在客体,故法学为科学或类科学,学者默克尔、边沁、奥斯丁、兰德尔及20世纪的学者凯尔森为这种观念的代表。法律教义学或教义的法律研究包括四个层次:①解决实际问题。为人务实,习惯以利益得失、权利、地位、金钱等来衡量做事的价值。(40)参见前注(37),[英]托尼·比彻、保罗·特罗勒尔书,第38~39页。令人欣慰的是,许多倡导教义学的学者正在用一种理性的方式引导争论走向正途。④使用特定的术语或特定的技术语言适应它的研究对象。
(18)参见Susan Bartie,The Lingering Core of Legal Scholarship,(2010),30(3),Legal Studies 345,351,352倘若法学研究的是随历史变迁的法律秩序,需考虑实际的经验,那么法学只能被理解为后者即实践智慧。
(19) 当然,教义方法的不足也是明显的,例如,首先,体系化的教义学太抽象,整个教义学过于技术化,知识烦琐。为执法、司法中个案事实的确定提供社会科学证据。
武秀英、焦宝乾: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第132~138页。正是由于形形色色的法学才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法,法是可变的,这也就导致法学研究对象的可变性,法学自身的研究活动为这种变化做出了贡献。
在英美地区,除最激进的法律研究外,大多数人也认为,教义分析的一些元素在所有的研究形式中都能找到,(16)如法律的概念分析在澳大利亚法学院长理事会(CALD,Council of Australian Law Deans)的研究报告中被作为法律研究的基础而存在。——女性主义法学是在二元对立(男性—女性,文化—自然)的视角下来看待问题的,认为女性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文化建构的,社会和法律都是充斥着男权意识,并且这样的社会和法律依照男性的观点塑造女性,从而压制了某些女性特质。今天法律评注以实用为导向并深刻植根于法律学术领域,有的为法学院的教授与资深法官联合撰写,如德国的《施陶丁格德国民法典评注》为对德国民法典注释的最古老和详尽的评注,其精确及易于理解的注释为每一个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答案。过去人们只认识到法学研究什么,而忽视了法学产出什么。
(二)左下区:教义立场——弱实践 处在这个框架中的首先是法律教义学的第四类——体系化的、科学面向的教义学,它属于法律教义学的理论部分,体系化的教义学肇始于16、17世纪的欧陆人文主义法学家对罗马法素材的重新系统整理,着眼于法律的外在形式理论的构建,至少包括严格的分析和创造性的合成,在看似不同的教义之间找到联系链,从原始材料中提取的一般原则,对教义有着制序、稳定、简化和续造的功能,专著和教科书是其主要作品形式。(41)在英文中,Law一词既可指法,也可来表达法学,这是否为法与法学的这种联系的又一佐证,尚待验明。
实践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行动和政治行动,自身就是目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地行动,处在此领域的是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历史学。社会学强调的习惯法进入寻找规范的B阶段,它不仅一般是在制定法之后,还由于法院有合法的职权使之对个案有效或无效。
(15)参见[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郑永流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1页。参见E.Rubin M.Feeley,Creating legal doctrine,69 S,California Law Review,p.2037,1989(1996)。
在研究同一问题时,由于研究设计规范的差异,或因为收集数据的方法不同,或仅因为被研究的问题略有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无法识别的。纵而观之,尤从现状上来看,人们对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即制度化的知识领域的性质和什么是法学的基本主题,一直存在尖锐的对立,对是否存在专业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信念、价值和技术也分歧较大,在我国法学界常见的是以道贬器,规范论与非规范说对垒,理论不会通应用。总之,三大类型过于僵化,对学科内涵的挖掘不够。第二,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具有统合性,不会停留在片断的、琐碎的知识上,可以拓展人们对社会的理解。
(36) 英国著名教育学家托尼·比彻(Tony Becher)后来对比格兰模型中的各学科的知识特征进行了准确的描述。③波斯纳2008年6月10日在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的演讲,参见Rob van Gestel Hans-W.Miklitz,Revitalizing doctrinal research in europe:what about methodology? EUI Working Paper Law 2011/05,p.1(www.eui.eu)。
对现行有效法律的臧否总是始于对法律教义学的评价,因为法律教义学是现行有效法律的学术版,因而法律教义学家的学说是法学家法,法学院的学生不读阿佐的书,进不了法院的门。并认为这些教义在20世纪为法学学术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元素。
(39)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28页。为了凸显法学的实践之知的特性,本文的法学学科矩阵的纵轴没有采用流行的理论—实践或理论—实用的概念,而使用弱实践—强实践的表述,以说明各分支与法律生活的关联只有强弱之分,而不存在有无之别。
评论列表